1.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人人有责。如有因责任事故或操作不当等非正常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均按本制度进行赔偿。
2. (1)易耗品酌情赔偿;
(2)低值耐用品(<200元),按80%赔偿;
201~500元,按50%赔偿;但不能低于125元;
(3)仪器设备501~1000元,按40%赔偿;但不能低于300元;1001~2000元,按30%赔偿;但不能低于480元;2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可作专案处理。(以上赔偿均以同类技术指标的产品的现市场价为计价标准)。
3. 局部(如部件、零配件)损坏或丢失,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4. 对严重不负责任或严重违章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且认识态度不好的,除加重经济赔偿外,还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5. 对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认识态度好,并积极配合修理者,可适当减轻经济赔偿。
6. 未尽事项参照《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关于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执行。
200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