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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2021年04月23日 15:58  点击:[]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9〕3号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完善公司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主要包括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和委托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国家级抽检),湖南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和委托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省级抽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委托的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校级抽检)。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论文抽检程序及要求等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规定进行。各学位点、导师、研究生应积极配合开展抽检工作。

第四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3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

2.抽检的学位论文包括:随机抽取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新增学位点和培养单位首批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在过去3年各级各类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中有“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和所在学位点的学位论文;本年度授予学位较多的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其它需进行重点质量监控的论文。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学位论文制定学位论文评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分为 “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4.每篇被抽检的学位论文委托第三方平台匿名送交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有2名专家给出“不合格”评价的学位论文,被确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有1名专家给出“不合格”评价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价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五条 抽检结果的处理。

1.向全校通报抽检结果。

2.对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学位点负责人及导师、答辩组校内人员进行集体约谈。

3.削减招生计划。对于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首次出现1篇“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一级学科学位点,削减1—2个博士生招生计划;对于3年内出现2篇“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一级学科学位点,削减50%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对于在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首次出现1篇“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二级学科学位点(学科方向、领域),削减其20%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对于3年内出现2篇“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二级学科学位点(学科方向、领域),削减50%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对于受到削减招生计划处理的学位点,其招生计划2年内不得增加。对于跨学院招生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只削减出现“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学院的招生计划。

4.暂停学位点招生或撤销学位点。对于5年内出现3篇“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学位点,暂停招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学位点,按程序撤销学位点。

5.对于首次出现1篇“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相对应层次、类别的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对于3年内出现第2篇“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追加暂停相对应层次、类别的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对于在一次抽检中出现2篇“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相对应层次、类别的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对于在5年内出现3篇“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导师,终止其指导教团队格,且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遴选指导教师。

6.将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作者单位。对于作者是本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取消其导团队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遴选指导教师。

7.在抽检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按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六条 申诉程序。

1.学校不受理对于国家、省级论文抽检中确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评价结果的申诉;对于校级论文抽检中确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评价结果,导师认为有异议的,可于公布评价结果半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申诉意见和论文进行独立审核。所有专家一致同意改变评价结果的,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确定最后评价结果。对于维持原有评价结果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可视情况给予追加1年停止招生资格处理。

2.导师和研究生对抽检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处理结果公布后半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对申诉意见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学位论文写作及论文质量监控过程进行“全程回溯审查”,如发现违规现象,将按学校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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